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点击:3420 次 作者: 收集整理 发布:收集整理 时间:2017-3-17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财办购〔200716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行为,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实行跨地域代理备案告知制度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必须依法取得采购代理资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凡取得资质(包括甲级、乙级)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从事我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采购代理机构跨地域代理业务的,实行备案告知制度。注册地不在河南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备案凭据,并在代理活动实施前告知采购项目管辖地财政部门。

本省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跨地域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应直接向采购项目管辖地财政部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证明、代理该项目的业务主办人员的基本情况、采购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然后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施代理采购活动。

二、加强代理机构人员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项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崭新制度,政策性、专业性强,从业人员需要不断用新思想、新规定、新知识武装自己,更新知识、提高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必须加大培训力度。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注重对执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和培训,各省辖市财政局要采取措施提高本辖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省财政厅将结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执业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省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同时探索推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加强代理机构执业监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支持采购代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向项目管辖地财政部门及时报告:

1、批准的采购方式因故需要变更的;

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出现实质性修改,有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3、采购活动开始后,因故需要延期完成或终止的;

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下同)组成人员需要临时变更的;

5、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或者评审具有倾向性的;

6、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的;

7、采购项目因故出现废标,不能继续代理采购任务的;

8、相关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加强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建立信誉评价制度

建立“日常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信誉评价体系,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依法运作。

日常评价以每次采购活动为基础,由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监督员对组织本次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是否及时开展采购任务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及时编制合法合理的采购文件,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及时发布采购信息,是否对抽取评标专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过程中是否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委评审意见,是否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是否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对评审内容保密,是否及时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是否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是否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定期考核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注册地财政部门考核后统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汇总。考核内容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改变原审批采购方式率和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投诉率和因有效投诉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率;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等。

财政部门每年年终进行定期考核,结合日常评价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誉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不良记录”制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甲级资质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建议予以取消)。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取消代理资质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受到处罚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通报。

                            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